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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体育【思想之光】杨朝霞:生态文明建设观的框架和要点——兼谈环境、资源与生态的法学辨析

发布时间:2023-07-13 人浏览

  KK体育原标题:【思想之光】杨朝霞:生态文明建设观的框架和要点——兼谈环境、资源与生态的法学辨析

KK体育【思想之光】杨朝霞:生态文明建设观的框架和要点——兼谈环境、资源与生态的法学辨析(图1)

  本文刊载于《环境保护》2018年第13期。经作者授权,现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推送。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摘要:当前,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还有诸多认识模糊乃至理解错误之处,亟待理论上能正本清源,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系统的生态文明建设观。建设生态文明,第一要义是发展,只有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与自然的问题,早日实现美丽中国梦;根本立场是以人为本,以公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生态产品需要为根本目的,以保障公民环境权为核心,兼顾生存权和发展权;核心任务是确保生态产品在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三个方面的持续有效供给;精髓是绿色发展,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中人口生产、物质生产和生态生产之间的动态平衡,走生产发达、生活幸福和生态良好的“三生共赢”之路;主要方法是生态化,按照复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对人类社会的理念和实践进行有利于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调整和改造;基本途径是生态经济建设、生态政治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构建健全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主要法宝是法治,关键是建设以《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为龙头、以良法善治为追求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环境、资源和生态是人们基于自然要素所具有的环境支持、资源供给和生态服务的三大功能而对其的三种称谓,即以“用”名“体”。今后,务必以环境、资源、生态之间“一体三用”的辩证关系为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石,全面协调地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产品;生态化;一体三用;三种生产;复合生态系统

  2017年11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2018年5月19日,习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在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今天,务必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习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具体而言,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来理解生态文明建设观的框架和要点。

  文明总是意味着“先进”和“发达”,与“落后”和“贫穷”相对。建设生态文明,并不是要否定发展,要求我们放弃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抛弃对产业文明和产品丰富的追求,甚至回归原始落后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而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旗帜鲜明地主张只有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与自然的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社会面临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第一类是经济发达造成的环境问题(主要发生于发达国家)。由于发达国家经济的畸形发展、过度发展以及生活方式的享乐主义等带来全球性环境污染、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的三重恶果。要解决这类环境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方式,通过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知识密集型经济模式和清洁工农产品。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史和环保史,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正是通过发展方式的调整和优化,实现发展的成功转型和华丽转身的。

  第二类是经济落后造成的环境问题(主要发生于发展中国家)。这类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发展不足以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转嫁污染和掠夺自然资源所造成的。发展的不足,迫使许多贫困和落后国家不得不过度开发和廉价出卖本国日益枯竭的自然资源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恶化了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的恶化反过来又进一步限制了发展。如此往复,形成了恶性循环。对此,只有提升科学技术水平和物质生产能力,变资源型发展为内涵式发展,抬升本国的国际地位,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因发展不足所导致的环境问题。

  当前,我国整体上尚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齐心协力搞建设,聚精会神谋发展,这一点必须毫不动摇。正如习视察长江经济带建设时的指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绝不是说不搞开发,不要发展,而是不要搞破坏性开发,坚持走绿色发展之路。事实上,只有强化发展,推进发展的现代化和绿色化,才能切实提高我们解决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和生态退化等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我国走进生态文明新时代的步伐,早日实现美丽中国梦。

  文明总是意味着“福祉”和“满足”,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建设生态文明不是要奉行所谓的“生态中心主义”乃至“极端环保主义”,而是以不断满足人民对优质生态产品日益增长的各种正当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所谓生态产品,是指生态系统天然生产的和经过人工作用的各种自然因素,如空气、河水、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海水等。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生态文明建设是“以人类为本、以自然为用”的,保护大自然只是手段,满足人类对大自然的生态产品需要(主要包括下文所述的三个方面:良好的环境、丰富的资源和健康的生态)才是根本目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应当着力“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以人为主体,满足人的生态产品需要,从人权保障来看,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公民环境权,确保其对良好环境的自由享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5日发布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立场坚定地确认了环境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

  文明当然也意味着“平等”和“公平”,与“漠视”“歧视”乃至“剥夺”相对。建设生态文明应当关注生态产品(环境利益的分配)和环保成本(经济损失的分配)在人类社会内部的合理配置,着力维护环境资源利用与保护中的公平和正义。这种新型的公平具体又包括个体公平、城乡公平、区域公平、流域公平和世代公平等多个层次。依此而言,生态文明建设务必关注和重视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中的的尊重和保护。首先,要尊重和保护环境问题受害者(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遭受人身、财产和环境利益损失)和生态保护受损者(为保护生态而作出特别牺牲、付出额外贡献的人,如重点生态功能区被禁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受损者,野生动物致害者等)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环境资源税费、生态保护补偿、环境损害赔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等利益调整和救济机制,以维护环境公平。其次,还应当看到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环境保护的阶段性,注意分地区、分领域、分步骤地采取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举措,切忌采用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一刀切”的简单粗暴方式,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而影响安定团结,乃至危害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健康和有序发展。这方面,国际环境法上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作参考和借鉴。譬如,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应当给予农村和中西部落后地区经济与技术上的援助和支持,而不是一味地站在环保的道德高地,只顾用城市和发达地区的环境标准来要求农村和中西部落后地区。对此,2018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专门指出:要“兜住民生底线。正确处理推进绿色发展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即将全面启动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强力保障环境权的同时,也要注意兼顾一下落后地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特别是要防止地方操作变样,“一刀切”伤及“无辜”。

  概言之,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立场是以人为本,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全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着力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需要,并维护和保障好分配和保护这些生态产品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

  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任务是保障生态产品在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三个方面的持续有效供给

  建设生态文明,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来看,其直接任务就是保护、节约和改善生态产品,并促进生态产品的再生产,确保生态产品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持续有效供给。生态产品的这种持续有效供给,具体可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要圆满完成这三大任务,首要的问题是,务必对环境、资源和生态的关系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清晰的界定。从环境法学的视角来看,环境、资源和生态是人们基于自然要素所具有的环境支持、资源供给和生态服务的三大功能而对其的三种称谓,即所谓的以“用”名“体”。换言之,自然与环境、资源、生态的关系是“一体三用”的关系。

  环境,是基于自然要素对人类的环境支持功能而对其的称谓。这种环境支持功能,主要包括人居环境支持功能(如空气呼吸、生活空间、景观欣赏、休闲养生等)和环境容量支持功能(如容纳废气、废水、废渣等)。从功能属性上看,环境属于典型的自然公共物品(公众共用物),具有利用上的直接性(本质上不需生产和加工环节,如直接呼吸)、不可替代性、自由性、免费性、非排他性、非消耗性(或消耗不明显)等鲜明特性。以环境为权利对象,以环境质量为权利客体,以享用良好品质环境为内容,可在其上成立环境权,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通风权、采光权、景观权等。同样,以环境为权利对象,以环境容量为权利客体,可在其上成立排污权。可见,环境良好是指人居环境的品质良好,让人们可以在健康、舒适、美丽的环境中过有尊严的生活。确保环境良好,是指要通过规划、环评、用途管制等手段,确保空气、水体、土壤、声音等环境要素的品质符合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具有放射性、电磁辐射、震动等有毒有害性的设施设备的布设符合相应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通风、采光、日照等自然条件符合相应的住宅建设标准,公园、绿地、森林等景观环境要素符合正常的审美要求等。

  资源,是基于自然要素对人类的资源供给功能而对其的称谓。这种资源供给功能,包括资源产品供给功能(直接提供矿产、木材等资源性产品,属于消耗性利用)和载体(场所)供给功能(不直接提供资源性产品,但可为建筑、种植、养殖、航运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载体或场所,属于非消耗性利用)。从功能属性上看,资源属于典型的生产资料,具有利用上的可加工性、财产性、排他性、竞争性、稀缺性、消耗性(有时为非消耗性)等特性。以资源为权利对象,以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内容,可在其上成立资源权(一是属于消耗性利用的资源取得权,如采矿权、取水权、采伐权、狩猎权、捕捞权等;二是属于非消耗性利用的资源使用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养殖权、航运权等)。可见,资源永续是指大自然能持续不断地提供人类生产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源和能源资源。确保资源永续,则是指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方式改进、资源高效利用、废物循环利用、新型矿藏的勘探开采、替代利用等方式,实现不可再生资源的持续供给;通过优化布局、研究开发、工程培育、合理利用等方式,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持续供给。

  生态,是基于一定自然要素对其他自然要素的生态服务功能而对其的称谓。这种生态服务功能,主要包括生态调节功能、生态生产功能和生态基础功能等。同人与环境、人与资源是直接的关系不同,生态主要是通过对环境和资源等其他自然要素发生作用而对人类间接发挥作用的。依此而言,从功能属性上看,生态具有典型的间接性、整体性、根本性、长远性等特性。可见,人与生态之间通常是一种间接和长远的利益链条关系。依法理,难以在生态上直接成立权利,即不存在所谓的生态权。正因如此,同环境和资源广受社会重视的“高大”地位不同,生态往往不受关注和重视,“重环境轻生态”和“重资源轻生态”的现象随处可见,鄱阳湖围湖造田、洞庭湖毁湿造林、海南填海建房、北京河道硬化、圆明园湖底铺膜、黄河不顾生态流量就是典型“罪证”。总体而言,生态健康,是指生态系统协调稳定,能正常发挥应有的各种生态功能。确保生态健康,则是指通过生态工程、生态技术等多种手段,维护好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让水源涵养、纳污净化、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气候调节、洪水调蓄等生态调节功能,生物生产、土壤形成、氧气产生等生态生产功能,物质循环(如雨水形成)、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生态基础功能,都能得到正常的发挥,从而为环境良好和资源永续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总之,生态文明建设最直接的核心任务就是,通过人类对大自然有意识的改造和管理活动,保护和建设好人类生产生活所需的良好环境、永续资源和健康生态,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并不是要否定发展,而是要在“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1]中,让人口的生产(重要因素是人口数量、地域分布和消费方式)、物质的生产(重要因素是农产品、工业品和基础设施的数量和品质)、生态的生产(重要因素是环境容量的修复和自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这三种生产[2]之间能保持相互的协调和动态的平衡(如图1所示),以绿色、协调和可持续的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

KK体育【思想之光】杨朝霞:生态文明建设观的框架和要点——兼谈环境、资源与生态的法学辨析(图2)

  建设生态文明,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在开发利用自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力求让人口的总体数量、地域分布、增长速度、消费方式和经济发展的规模体量、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发展速度、利用强度、科技水平等与特定时期各地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生态足迹相适应,确保生态产品的生产(自然系统)、物质产品的生产(经济系统)和人类人口的生产(社会系统)之间的协调和平衡,以实现生产发达、生活幸福和生态良好之“三生共赢”的理想目标。可见,生态文明建设观与科学发展观是一脉相承的。

  生态文明建设观,同以污染防治或环境质量管理为中心的环境保护观和以自然资源可持续供给管理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观不同,它要求站在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文明建设的高度和广度,关注和重视人口生产、物质生产和生态生产之间的动态平衡,力求以人与自然相协调的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关键是要解放思想,转变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率的传统的思想认识和活动方式,对其进行生态化的调整和改造。

  所谓生态化,是指以生态学、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原理和定律为依据,按照“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将人类社会对自然有影响的理念和实践进行有利于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调整和改造的趋势和过程。具体而言,即以物物相关律、相生相克律、能流物复律、负载定额律、协调稳定律和时空有宜律等生态规律为依据,以整体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再生性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平衡性原则和多样性原则等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原则为指导,通过系统协调、统筹兼顾的顶层设计,对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军事、环保等所有领域的工作和资源采掘、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市场流通、产品消费、废物处置、环境治理等各个环节的事务进行生态化的调整和改造。譬如,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进行科学布局和合理设计,特别是要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侵占和破坏生态空间;经济社会发展要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KK体育、以水定产,不可超越水资源承载能力等。再如,环境治理要引入生态修复的方式,如通过建设通风廊道、种植环保林等方式来防治雾霾等;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不能采用河道或湖底硬化的简单方法,失去湿地的生态功能;对土地的保护,不能仅仅着眼于耕地或农用地,而是要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统一要求,加强对林地、草地、湿地、绿地等生态用地的保护,如开展退耕还林、退耕还湿、退耕还草、退林还湿等。

  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是生态经济建设、生态政治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

  建设生态文明,旨在通过全面、系统、深入的改革创新,构建一个不断健全完善的生态文明体系,以推进人类世世代代可持续享有良好人居环境和开发利用优质自然资源之可行能力[3]的拓展,有尊严、有福祉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具体而言,重点可从生态经济体系建设、生态政治体系建设、生态文化体系建设、生态社会体系建设和生态环境体系建设等五个方面入手[4],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

  生态经济建设。生态经济建设的关键是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旨在降低单位经济效益所耗费的生态成本,生态产业化则旨在提升单位生态效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利润率)。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的结合就是绿色发展,这不仅能有效降低经济发展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还能提供更具经济竞争力的生态产品和服务,实现环保与发展的双赢[5]。生态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方面,要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国土空间利用布局,调整区域流域经济布局,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和循环利用产业,实现生产系统之间以及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力求以高效益、低消耗和少污染的方式实现经济发展(必须特别强调的是,空间优化、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等是一个系统、漫长的过程,要稳打稳扎、循序渐进,切忌急功近利、走火入魔);另一方面,要发展森林康养、湿地养生、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力求以营利的方式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真正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要注意的是,“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是有适用的条件、范围或边界的,切忌全国各地不切实际“一窝蜂”地都搞生态旅游)。总之,绿色发展要双管齐下,按照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着力建设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经济体系。

  生态政治建设。主要任务是:在理念和制度上确认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的正当权益,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生态产品及其服务的需要作为政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尤其是以维护公民环境权益作为首要目标,并兼顾落后地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强化党和政府的生态环境责任,重视和尊重人民对于与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的参与权利;树立绿色执政和绿色行政的理念,推行绿色政绩考核评估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强化和改进中央环保督察机制,运用法律和纪律等手段加强对环境保护权力和经济发展权力的监督;通过制度建设,推进党政环境问责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公平性等等。总之,要着力建设以绿色权利(主要为环境权)、绿色正义、绿色执政、绿色行政和绿色问责等为核心的生态政治体系。

  生态文化建设。主要任务是:提升环境保护方面的认识,研发自然资源有效开采、高效利用、循环利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推进生态伦理道德建设,加强生态环保方面的文学、艺术、影视等作品的创造和传播,加强对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教育等。总之,要着力建设以生态价值观为导向和准则,以生态道德、生态科技、生态教育、生态文学、生态艺术等为内容的生态文化体系。

  生态社会建设。主要任务是:控制人口的总量和密度,特别是降低城市人口发展规模,推进人口的地区、城乡均衡;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发布生态文明全民行为规范,推动在全社会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促成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体系化的全民绿色自觉行动;发展环保NGO,发挥媒体传播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升公众参与的能力和水平……总之,要着力建设以人口规模适度、生态素养良好、绿色行动普及、环保参与积极等为重要特征的生态社会体系。

  生态环境建设。与生态经济建设、生态政治建设、生态文化建设和生态社会建设都是针对人类系统内部(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展开不同,生态环境建设是直接针对自然系统进行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已受污染的大气、土壤、河湖、海洋等环境要素的治理和恢复,做好对放射性、噪音、震动等的卫生防护和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强化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地下水补给、人工林种植等;加强对已被侵占和破坏的林地、草地、湿地、绿地等生态空间的退返和修复,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城市绿化率等,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资,大力推进生态环保的产业化,形成协调共生的生态产业联盟,实现生态环境建设的自养型、可持续发展(以营利的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总之,要通过污染治理、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建设、生态修复等措施,着力建设以蓝天、碧水、青山、净土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景色优美等为主要特征的生态环境体系。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当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工程建设、市场调节、行政管理、伦理教化、法律治理等多种手段。其中,由于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确定性、广泛性、统一性、公开性、普遍性、程序性、综合性、体系性等显著的比较优势,法治方式越来越脱颖而出,日益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治国重器和核心举措。推进生态文明的法治体系建设,立法是先导,当前重点是要搞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以《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为龙头的专门性生态文明立法体系。首先,可借鉴《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地方性立法的经验制定专门的《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作为未来《环境法典》中的总则,地位如《民法总则》一样(基本法框架建议见表1),并及时出台“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公园法”“湿地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法”“生态补偿条例”等专门性立法,特别是要加强生态立法工作,尽快补齐生态短板。其次,要在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中确立以协调发展、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环境公平、党政主导、公众参与和协作共治等原则为主体的基本原则体系。再次,应在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中构建以环境权制度、自然资源权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规划制度(多规合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公园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包括资源利用许可和排污许可等)、环保“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循环利用制度、绿色金融制度、环境资源税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绿色政绩考评和审计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等为基本制度,以环境监测调查统计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绿色和黑色名录(目录和清单)制度、绿色标识和认证制度、环境资源鉴定和评估制度、环境监督检查制度等为辅助制度的生态文明重点制度体系。

KK体育【思想之光】杨朝霞:生态文明建设观的框架和要点——兼谈环境、资源与生态的法学辨析(图3)

  二是推进对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等传统部门法的生态化。重点是在宪法中确认基本环境权和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在民法典中对环境权、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作出一般规定,在刑法中增设破坏生态罪的新罪名,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建立健全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经济法中规定绿色发展、产业生态化等方面的制度,在教育法中规定生态文明教育问题,等等。

  三是强化生态文明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强对各级地方党委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加快中央环保督察、环保政绩考核和绿色审计、环保党政同责等绿色执政问题的法制化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然而,近年来,由于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的不利影响,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当前,务必大力加强对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尽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环境法学界应当以环境、资源和生态的辨析为逻辑起点,着力打通私法和公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任督二脉”,对环境法的结构组成、属性地位、生长模式、近邻关系(环境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核心范畴(如环境权)、调整机理、制度体系(特别是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用途管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央环保督察等)、运行机制和法律生态化、环境法法典化、环境法治专门化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构建既有国际视野又体现中国特色、既坚守法学立场又不失科学品性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为我国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法治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先进的理论武装和可靠的智识支持。

  [2]叶文虎,陈国谦.三种生产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1997(2): 14-16.

  [3]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杨朝霞,男,汉族,湖南湘潭湘乡人,法学博士,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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